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房子70年后,房子归谁所有?

2014-8-17 09:40| 发布者: ITman-小爽| 查看: 1864| 评论: 0

摘要: 70年后这房子还是不是我的  主管部门  无偿收回三大难题  房奴们,惊出一身冷汗  文/谭浩俊  上海土地到期回收,也可认为是在房地产调控面前一种积极而认真的姿态,但是还面临着诸多的难题。  第一 ... ...


  70年后这房子还是不是我的

  主管部门

  无偿收回三大难题

  房奴们,惊出一身冷汗

  文/谭浩俊 


  上海土地到期回收,也可认为是在房地产调控面前一种积极而认真的姿态,但是还面临着诸多的难题。


  第一,谁是土地的最终出让人?以住宅用地为例,从最初土地出让的形态来看,是开发商与土地出让人之间的关系。但是,随着开发商将房屋建好并销售给广大业主,在开发商与业主之间实际上又建立了一种新的土地使用权出让关系。那么,这里所说的出让人,到底是开发商还是原出让人呢?进一步讲,土地的所有权归国家,所有的土地都是国家出让给特定受让人的,是否无偿收回的权利都应当归国家呢?


  第二,应当如何维护业主的权利?业主购买住房或商业用房,或为了居住,或为了经营,也可能是为了投资。一旦执行土地出让期满后可无偿收回的政策,那么,业主的合法权益将受到严重损害。因为,业主购买这些房屋的使用权,是基于现行政策的相关规定,不仅买的是现在,也买的是未来。如果取消了这些房屋的未来价值,就等于取消了业主一半的权利。显然是不合理的,也是不合法的。更何况,在业主的购房合同上,并没有此项规定。也就是说,即便要执行这项政策,也只能按照老房老办法、新房新办法的规定,对新的商品房、商业房执行此项新规定。


  第三,如何处理好与相关法律的关系?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的《物权法》明确规定,“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的,自动续期”。而1994年7月5日实施的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》第21条也规定,办理土地使用权续期的,应当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,并依照规定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。都没有提出过土地出让权期满后可无偿收回的要求。


  总之,土地出让期满可无偿收回的规定,从某种意义上讲,也是一种对权利的侵犯,让“房奴”们惊出了一身冷汗。解决这一问题,最好的办法还是征收物业税,既可以保证不损害权益人的利益,也可以解决土地无限期无偿使用的问题。同时,可以遏制一下对房屋的过度投资和炒作。

  (作者为经济学者)


  期满延期未准才得收回

  上海网友民间发言官:《上海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》第28条规定:“土地出让期限届满,土地使用者申请续期,因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未获批准的,土地使用者应当交回国有土地使用证,并依照规定办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注销登记,由出让人无偿收回。”由于外界普遍没机会看土地出让合同书,所以形成了误解。


  这或许是一种风险告知

  北京网友天蓝蓝:与其说是一种不公平,还不如看成这是一种来自出让人的风险告知,从积极的角度来看,上海的这次至少可以算是一次试水,是一次对大限到来、需要应对的政府一方的反应。但其最大的不足是没有给参与土地交易的人发表意见的机会。


  最近,一篇《沪土地出让惊现“期满出让人无偿收回”》的报道引起了业内外的广泛关注和讨论。昨天,上海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在其官方网站上发布通知,对报道中提到的“土地期满出让人无偿收回”内容作出了正式回应。这条新闻引发了广大商品房业主的担忧:70年后,我们的房子在哪里?会不会真的成为没有土地使用权的“空中楼阁”?本报今天要探讨的,正是这一横亘在公众心头的不动产忧虑,70年后,我们的房子将归谁所有?


  网友观点

  关乎国民利益人心稳定

  武汉网友王亚欣:这个问题事关无数国民的切身利益,也关系到社会人心的稳定。有恒产者有恒心。只有尊重私有财产权,社会才能健康、良性发展,房屋使用权和所有权的归属问题无疑就是其中重要一环。在这个意义上说,上海这项政策本身所可能带来的问题,值得高度重视,政策走向以及是否会引来效仿者,同样值得关注。


  保障财产权才有安全感

  山东网友落花流水:在现代社会,财产权是基本权利。拥有私人财产是公民能够安身立业的基础,如果土地使用权能够被轻易“收回”,附着于土地的一切财产就都风雨飘摇,其他权利也会难以保障。比如,辛劳一辈子后却发现自己上无片瓦,这让人何来安全感与尊严感?


  明确土地无偿续期

  得民心,也合法律精神

  文/马光远


  土地使用权的70年大限问题,历来被视为悬在中国房地产市场的寒光之剑,如何处理70年大限的问题,攸关几乎所有民众的切身利益,考验政府的智慧和执政能力,因而备受关注。

  上海的这个规定意味着,土地使用权期满之后,即使你的房子足够牢固,也面临着土地使用权被“无偿收回”之后,房屋“飘荡”无处安放的尴尬。

  稍对土地使用权有所了解的人都知道,由于“土地国有”和“建设用地的出让人必须是政府”的特殊规定,对于70年大限之后,土地使用权如何处理,早在《物权法》立法的时候就引发了广泛的争论。在土地国有的情况下,土地使用权期满之后是自动续展,还是无偿收回,《物权法》最终作了一个合乎各方利益的考虑,规定:“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的,自动续期。”因为当时关于是否无偿续期,争议很大,最后选择了搁置争议,模糊处理的立法技术。


  众所周知,中国民众对“70年”大限的恐惧,是基于对高房价的恐惧,居民用终其一生的收入购置房产之后,还要在70年后续交高昂的土地出让金,这无法让民众不焦虑。

  而随着10年后,第一批土地使用期限到期即将到来,这已经成为一个不得不在制度上做出合理安排、无法逃避的现实问题。就制度设计的难度而言,其实这是一个最简单不过的问题。只要政府在制定公共政策的时候真正“利为民所谋”,无需太大政治智慧就可化解这一困局。


  上海这种做法已经透视出地方政府在这个问题上的“试探性举措”,必须引起我们的警惕,应遵照《物权法》关于“自动”续期的原则和精神。

  由此,笔者建议,尽快启动《土地管理法》的修订,明确70年后土地无偿续期的原则,这既是得民心之举,更是贯彻《物权法》的法治原则和精神。政府即使要“有偿续期”,也一定要象征性收费。同时,对上海违反《物权法》的做法及时予以纠正,并公开纠错以抚慰民众的焦虑和慌乱。

  (作者为经济学博士)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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